行政机关能否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答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但在一定条件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但需要有严格的限制和条件。行政许可法对改变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也就是说原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准予从事某种活动,后来通过修改,对这种行为加以禁止,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已颁发的行政许可作出变更或撤回。二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2003年为了控制“非典”的传染源,一些地方收回了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因客观情况变化而撤回或者变更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只有以上两种情况的出现,行政机关才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已经颁发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