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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事先告知就注销我的驾驶证合法吗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行政诉讼 |320人看过

未事先告知就注销我的驾驶证合法吗

我于2004年7月通过驾驶考试,取得了C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6年,即应在2010年7月9日前申请换领新驾驶证。期满后,我因疏忽而一直未申请换证。结果2011年7月11日我的驾驶证被车辆管理所以“逾期未换”为由注销了。这个结果是我朋友在浏览车管所网上公告得知的。我觉得车管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我事先告知。请问,未经告知便注销我的驾驶资格对吗?

车管所的执法行为是正确的。首先,无论车管所是否注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都已经失效。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因你在有效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延续,意味着元行政许可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已经自动失去法律效力,该结果不因车管所是否注销驾驶证而改变。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其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车管所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并无告知义务。该告知义务车管所其实已经在你所领取的驾驶证上载明,即应在2010年7月9日前90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你作为驾驶证的持有人,应当知道该许可的截止日期。车管所无需在注销前重复告知。最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4条“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你在原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和有效期届满后的一年内没有申请换证,车管所也无法启动相应的换证程序,只能视为你是以消极的方式放弃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权,车管所因此而注销你的驾驶证,这并无不当。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依法在规定时效内办理驾驶证到期换证业务,不要因疏忽而出现驾驶证被注销或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而被处罚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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