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掷物或者坠落物损害他人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问
2013年4月,张某驾车经过某独立屋时,被一高空抛掷物砸中,致其修车花费5万元。经警察核查,该独立屋共有10户人家居住,不能确定由何户人家所为;案发时,其中5户人家均闭门闭窗外出旅游且无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问张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具体到本案,如能确定张某车损系某一具体住户人家行为或者其房屋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所致,自当由该住房赔偿;如不能确定此类情形,则当由居住该房屋的10户人家共同予以补偿。鉴于其中5房人家均闭门闭窗外出旅游且无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即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故当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其他5户人家共同予以补偿。当代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