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被狗咬伤,商场不能免责
问
我在一家商场购物时,突然被一名顾客放置在购物车内的大型宠物狗跳下咬伤。监控录像显示,保安见顾客携狗入内时未加任何拦阻,在我被送往医院医治后,也是任由顾客领着狗扬长而去,甚至没有要求顾客留下任何身份信息,由此也导致我无法向该顾客索要赔偿。而商场面对我的索赔请求,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的伤害是狗主人看管不当所致,更何况商场已在入口处张贴“禁止携宠物入内,出现问题商场概不负责”的告示。请问,商场的理由成立吗?
答
商场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商场不能因已经告示而免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对消费者给予安全保障,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还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商场不能将所谓的告示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另一方面,商场同样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经营者具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商场保安的不作为行为与之吻合,甚至由于没有留下顾客的任何身份信息导致你无法向其索要赔偿,决定了你有权直接要求商场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