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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借债个人承担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04人看过

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借债个人承担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吴某借钱10万元,表示将用于张某和李某共同购买的房屋装修。但是,张某拿到借来的10万元后,偷偷将10万元用于赌博输掉了。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后,吴某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该欠款10万元及利息,李某是否可以以其对该10万元借款不知情,且该10万元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应由张某个人承担?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该债务钱款应当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谁?最高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意见回复表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对张某所借吴某10万元,李某能够证明其未用于共同生活,即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应由张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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