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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编第七章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侵权 |362人看过


关于侵权责任编第七章



最后我想谈谈关于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生态责任新增了公益诉讼条款,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这两个条款是新增的。新增公益诉讼,首先是因为侵权责任编改变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思路,侵权责任法只是对私益提供救济,民法典从私益扩张到了公益保护。所以,就必须要增加公益诉讼,讨论的时候也有人提出,公益诉讼已经在程序法上做了规定,实体法没有必要再规定。因为公益诉讼涉及到了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涉及到有关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赔偿责任等等,这些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所以完全援引程序法上的规则确定实体权义务是不合适的,所以最后还是由民法典规定了公益诉讼。

但是规定了以后,现在的确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比如说,涉及到第1230条规定在环境侵权中,受害人、原告可以根据第1230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被告就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举证,对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他来证明。这个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是认为是在私益诉讼中适用,针对私益诉讼中,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设定的规则,能不能用到公益诉讼中来确实是一个疑问。

我和环保部的同志讨论这个问题,确实有的同志觉得如果公益诉讼的话,由检察院、环保部门、政府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他们都具有很强的举证能力,好像没有必要再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来保护检察院和环保部门,对他们进行特别的保护。所以这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有也人提出一个意见,检察院和环保部门有足够的能力举证,也有很多办法收集证据,因为他本身有调查权,但是法律规定的组织比如说环保组织可能没有这么强的能力,如果是环保组织等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话是不是还是可以适用这个举证则责任倒置的规定,能需要从程序法的角度对它进行解释和说明。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微信公众平台“民事程序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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