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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时代法律文明的曙光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330人看过


部落时代法律文明的曙光

 进入部落时代,法律文明的萌芽进一步成长,开始显示其初步的面貌。

古代西亚的考古证明,公元前5000年左右,在美索不达米亚就已经诞生了上百个小型农耕村落,而农业社区可能出现得更早,约在公元前5800年左右就有。而公元前5500年,该地区的村民已经会将河水引入农田。由于这一考古遗址是在古代乌尔城附近的一处村落欧贝德(Ubaid)发现的,所以就以此村落命名该文化遗址为“欧贝德文化”。此后,“埃利都文化”兴起。埃利都(Eridu)是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最早的城市,是水神恩基(Enki)生活的地方。金字型神塔(Ziggurat)就奠基在这里。考古发掘的结果,该遗址最下面的16号神庙建立在沙层上,测年为公元前约4500年,是一座面积为14平方米的小型泥砖神坛,有一个入口,一座祭坛,一处献祭台,出土了数百件鱼骨,还有产自海里的鲈鱼骨。发掘表明,埃利都的人口,可能多达5000人。部落生活的发展,催生了法律萌芽的日益成长。

 

至公元前3750年,美索不达米亚地区进入了青铜时代,直到公元前2900年乌鲁克、乌尔、基什、伊新等部落联盟(酋邦)产生为止。在青铜时代,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业的发展,人类从洞穴中走了出来,盖起了简陋的房子,形成了小型的聚落点原始村庄。随着食物供给的增加,人口规模的增大,居住地也变得越来越大,社会变得日益复杂,劳动分工更加细密也更加专业化,私有制也进一步发展,财富不断增长且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人类终于从游团进入了氏族部落时代,这种部落生活的居住点,在青铜之前的铜石并用时期,有泰尔·哈苏那文化(Hassuna Culture,前6500-前6000年),萨马拉文化(Samarra Culture,前6000-前5500年),哈拉夫文化(Halaf Culture,前5500-前4500年),欧贝德文化(Obaid Culture,前5000-前3500年)。适应部落时代的生产与生活,关于财产所有、借贷、物物交易、雇佣等法律规范开始形成。而至公元前3300年前后,随着象形文字的产生,这些法律规范、规则就被记录下来,出现在各种文本中。考古学家根据在乌鲁克和捷姆迭特·那色(Jemdet Nasr,公元前2900-前2800年)出土的大量圆筒印章,叙述了这一段法律诞生的历史。

 

        1931年,英国人马洛旺(Max Mallowan)在尼尼微对新亚述遗址进行深入发掘时,发现了史前时期的哈苏那陶器。1932年,在对阿尔帕吉那遗址进行发掘时,发现了世界上最早的蜂巢式(圆顶)建筑群。1934年对叙利亚境内查加尔-巴扎尔(Chagar Bazar)遗址进行发掘,共发现了15个居住层,最早的居住层大约处在公元前5000年,没有建筑痕迹,意味着当时的人可能仍然住在帐篷里,这里出土了萨马拉和哈拉夫彩陶,而厚厚的垃圾堆积层说明这种帐篷生活至少存在了几个世纪。而第5层约公元前3000-前2700年,相当于尼尼微Ⅴ期,明显受到亚述和埃兰文化的影响。1927年,美国的另一支考古队,在施派瑟尔(E.A.Speiser)的主持下,发掘了伊拉克境内的高拉(Tepe Gaura)遗址,发现有22个文化层,最早的约属于公元前5500年,最晚的是公元前1500年。最早的属于哈拉夫文化(公元前5500—前4500年),接下来的是欧贝德文化(公元前5000—前3500年),之后是乌鲁克文化(公元前3500—前2900年)。发现的一系列神庙皆属于乌鲁克时期,说明两河流域南北的交流。除了神庙以外,还发掘了一个较大的房屋建筑,周围筑有坚固的围墙,“说明这是重要人物——村社首领——的居址。高筑围墙说明危及生命或财产的因素很多”。从这一考古遗址可以了解到,至部落时代,一是村社(氏族、部落)首领有了明显多于平民的财富,这是私有制、所有权产生的表现;二是建立围墙要求调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除了表明当时的氏族部落已出现了部分拥有众多财富的权贵外,还表明这些部落权贵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公共权力,能够组织、动员乃至强制相当部分部落成员从事建筑城垣的工作;三是出现了构筑围墙的必要性,说明一部分富者怕被侵犯,说明当时氏族部落社会已经有了犯罪,有了侵权行为,有了纠纷,也出现了氏族部落之间为掠夺财富、扩张“领土”(生存空间)的战争。

在埃及,大概从公元前4000年开始进入氏族部落时代。逐渐地,随着这些氏族部落通过相互合作或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的征服,聚集起了更大的部落单位。这些部落单位(共同体)互相保护,共同规划,比如让每个人都受益的农业灌溉。每一个部落单位都保持了独立,并拥有其自己的聚集村落(都城)以及养育其居民的土地。最后这些部落单位联合形成更大的地区,在后来的时代(进入酋邦和国家时代)成为主要的行政区划,称为“诺姆”(nome)。过了600余年,大约在公元前3400年,白土地和红土地两个酋邦王国分别在南北建立了起来,埃及也进入酋邦时代。而在酋邦形成之前的这600余年中,埃及原始的法律文明也发展起来,以适应其部落时代的生产和生活。如半神半人的部落首领的产生规则及其程序,宗教(祭司)活动及规范,对部落实施管理的各项习惯法,社会、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活动的规则,部落事务管理成员的组织体系以及其运作程序,各类纠纷的处理,等等。

 

在印度,公元前3200-前2600年,是印度河流域的哈拉巴文明(Harappan Civilization)时期,人们生活在各个小村落中,已经出现了社会分层,是从平等向等级的过渡,与两河流域的商贸非常发达。当时,成熟的哈拉巴文明目前至少已经发现了五处遗址,最大的是哈拉巴(Harappa)和摩亨佐-达罗(Mohenjo-daro)两座城市,后者面积是前者的6倍,人口约为34000-40000人,而前者为23500人。通过考古发掘,对哈拉巴文明我们已经知道其祭祀、商贸、城市生活、居住区、作坊、市场的情况,学术界也已经识别了400个象形符号,但文字还没有破译。

在中国,大体同一时期的仰韶文化(公元前5000年至前3000年)和龙山文化(公元前2500—前2000年),在各考古遗址中普遍发现有水井,这与夏禹之前文献记载的水井基本一致;同时,还发现了家畜饲养;甚至在多处坟墓出土中发现墓主以猪头为财富而随葬。这表明,在此时,早期法律中的所有权之意识和对象已经出现:动产(猪头)和不动产(水井),虽然还是早期,但已经在成长。这些考古发现也得到了中国古代传世文献记录的印证。如中国古籍记载,在颛顼时代,就对婚姻进行了规范(婚姻禁忌),以法律形式严格禁止兄弟与姐妹为婚,推行族外婚。《搜神记》对此有记录:“昔高阳氏,有同产而为夫妇,帝放之于崆峒之野,相抱而死。”高阳氏就是颛顼,黄帝之孙。他作为部落首领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500年前后。可见,在此时,各种法的意识和规范开始出现,法律文明的曙光开始照耀。

从法律文明史角度而言,氏族部落时代与之前游团时代的最大区别,就是习惯慢慢演变成为约束力更为强大的习惯法,这一规范发展趋势(力量)借助于传统的强大惯性和执行力,促使人们遵守习惯法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西德尼·哈特兰(Sidney Hartland)在《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1924)一书曾描述:当时的人们,“在每一个方面,都被人们的习惯(法)所约束,他被古老传统的锁链捆绑……。他把这些枷锁视为当然;他从不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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