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的刑事司法实践运用及问题
在公序良俗与罪刑法定相抵牾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时常常适用公序良俗作为定罪量 刑的理由,这看似不可思议但却又如此常见。根据笔者对“ 中国裁判文书网” 的相关案例进行的搜索与分析,适用公序良俗作为判决理由的案件五花八门且形态各异。然而,透过繁杂案情和看似没有规律可循的司法适用,还是能发现一些共性的问题。
司法实践判决中适用公序良俗最多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的则为侵犯民主权利罪、侵犯 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贿与渎职类犯罪等,而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基本没有适用公序良俗的实践案例。 首先,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是适用公序良俗最多的一类犯罪。其次,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较多的犯罪依次是,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中的名誉类犯罪、性犯罪和家事类犯罪,侵犯财产罪中的熟人或亲属间的盗窃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邻里熟人之间的放火或好友同乘婚丧喜庆饮酒等引发的交通类犯罪、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贪贿与渎职类犯罪等。最后,实践判决中几乎没有适用公序良俗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类犯罪;由于没有穷尽所有判例,尚不可断言这三类犯罪的判决没有一例适用公序良俗的;但至少在笔者的统计中, 还未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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