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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如何进步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73人看过

裁判如何进步

 

(一)同案不同判:为何出现?又如何评判?

 

1.正视法之提取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

 

在法之提取过程中,虽然也涉及涵摄—演绎,但它不是主要的。除此之外,尚有归纳、设证、类比、决断、权力、直觉和法感等因素。法学方法并非完全是理性的逻辑推论过程,有些方法存在非理性的因素(指那些因人而异的因素)。正视这些因素并作理性分析,从而尽可能降低该因素对于裁判结果的影响,在法律人共同体内形成一套共通的方法,以统一法律适用结果,是法律人将来应努力的方向。

 

2.如何评判“不同判”的案件

 

当两种判法各有依据、各成体系时,该如何评判?一要理解法律之观念,这主要靠法律人体悟与经验的积累;二要适用法律之方法,这可通过教学传授。

(二)控制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不同裁判者因教育背景、生活经验等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前见”。裁判者基于其“前见”中的概念,不应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为由而突破基本的法律常识。以贸易融资为例进行说明。所谓贸易融资,是指以“有三方甚至多方的循环贸易结构”的形式达成的融资。这类贸易融资往往会被打上“名为××,实为融资”的标签。以下图示为资金空转型融资买卖情形。

在此类案件中,围绕B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实务中对于B是否承担责任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类不同认识。其中,持否定说的裁判者往往有一个共同点,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前见”:B是“过桥方”,只发挥桥梁或者通道作用,“过桥费”很少,故“过桥方”不应承担过重责任。有的裁判者有在国企担任法务的个体经验,更是以此作为“企业拆借的商业常识”,根深蒂固。但实际上,诸如“过桥方”“通道方”之类用语,并非法律用语,如不加辨别地使用,很容易固化人的思维,形成“过桥方”不应为借款人违约负责的“前见”,如再伴以“结果导向的法适用”或者结果导向的法思考,必然会在“找法”过程中不自觉地确定非理性的规则,对此殊值警惕。

总而言之,在法律没有规定、习惯也很难提供帮助的场合,裁判者的“找法”切忌引入非理性因素。其所寻之方法,不能够与基本的法理冲突。

(三)法律人的法观念须与时俱进

以划拨土地上房屋之买卖为例,最高院同年的两则判决在裁判结论上截然相反。该例中最高院的法官对于适用法律之方法当然早已熟稔。作出不同判结果背后的原因,恐怕首先在于其理解法律之观念——法律人“找法”后,法在其头脑中留下的形象。

就上述案件审理所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已有相当大的发展变化。尤其是从过去“以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集合体’的观念”转向了“在买卖合同中贯彻‘物权区分原则’的观念”。裁判者应及时把握法律有机体成长的脉动,与时俱进,对于既有的规范体系尽可能地作不矛盾、不冲突的解释,在确有冲突场合,依“新法优于旧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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