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适用条件的不当格式条款控制
《民法典》第673条及《贷款通则》第71、72条等规定是债务终止型条款的范式。条款的两种可能定性
1. 两种可并存的条款定性
对于债务终止型条款的定性,应按意思表示的规范解释,根据合同文义、条款关系、合同目的等,具体区分特定加速到期条款是属于约定解除权事由还是解除条件。详言之,以债权人适用加速到期条款的方式为主要标准,倘若加速到期条款须以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为前提,即属于授予债权人约定解除权;相反,加速到期条款含有合同当然地、自动地消灭之义,无须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属于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
2. 不同定性的利益状况对比
加速到期之约定定性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利益状况的影响迥然不同,具体有四:
第一,与履行期届满相关的法律效果不同。在债权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后,约定利息转化为罚息;将它定性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后未即时返还本金,则承担罚息责任。
第二,实际返还范围不同。债权人行使约定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条件成就,合同溯及消灭,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由此造成实际返还范围的重大差异。
第三,对担保存续的影响不同。债权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并未消灭债务关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仍属有效;解除条件成就,债务关系失效,从属的担保也失效。
第四,对破产救济措施的影响不同。按照解除合同的条件定性,破产债务人清偿或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合法性前提是债权人行使约定解除权之意思到达债务人,否则可能发生偏颇清偿。相反,按照解除条件定性,约定条件成就时,未届期债务随即转化为届期债务,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不会因构成偏颇清偿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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