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内容半强制性规定
1. 第634条第1款的规制模式
在致使约定完全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与完全有效的任意性规定间,可以引入“半强制性规定”的过渡概念。《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所规定的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适用条件为“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和“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若约定条款中排除任一适用条件,均构成损害买受人利益,应判定无效。该款的半强制性面向作用于合同内容,故而属于内容半强制性规定。该种规制模式具有三层制度意义:保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引导当事人顺应立法规制方向进行交易;违反半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效果可以视政策目标之差异而有所不同。
2. 半强制性规定的识别适用
当事人可能会试图以融资租赁为假象规避《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的规制。对此,裁判者不应为表象所迷惑,而是应当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采取的交易模式,据此适用法律,如该交易内容违背强制性规定或半强制性规定,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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