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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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二)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62人看过

实务要点一: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给付过彩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往往缺乏直接的给付凭证,当事人举证证明彩礼的实际给付难度较大,人民法院可根据媒人的证言、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对彩礼作出认定。本案中,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金某1、金某2返还彩礼。双方当事人对于张某、金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张某是否给付彩礼持有不同意见。从张某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短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来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达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证明张某于2016年6月8日向金某1及金某1父亲金某2送定亲彩礼6万元。原判决采信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彩礼的认定也符合当地风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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