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之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套路贷”行为人在设立债权阶段可能会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等罪名,实现债权阶段可能会触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对行为人如何正确定罪处罚,就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对“套路贷”犯罪案件刑事法律的适用,要严格坚守罪责刑相适应、侵犯法益数量、种类、罪名评价范围等原则进行处理,以实现对行为人行为的全面、准确法律评价。总体而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债权完毕,行为人即成立相关犯罪,后续的实现债权行为是前期设立债权行为的自然延伸,如果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在相对人、标的同一的情况下,对行为人以设立债权涉及的有关罪名进行认定处罚即可。如行为人在设立债权阶段涉及诈骗罪,在债权实现阶段涉及敲诈勒索罪,认定为诈骗罪一罪即可。一般情况下,“套路贷”犯罪涉嫌的犯罪数额较大,诈骗罪的法定刑较高,认定诈骗罪更能体现“套路贷”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性质,能够评价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也更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如果实现债权阶段对同一法益的侵犯程度已经超出了对债权设立阶段的认定罪名的评价范围,即债权设立阶段的罪名已经难以涵盖债权实现阶段的罪名评价,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以实现债权阶段的罪名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如行为人在设立债权阶段涉及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但在同一债权的实现阶段,涉及抢劫罪(排除造成相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因为“套路贷”行为人指向的相对方、法益均同一,选择一重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能够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更为全面、罪责相适应的评价,且避免了重复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在债权实现阶段侵犯了新类型的法益种类,则应对设立债权阶段的罪名与实现债权阶段的罪名分别认定,进行数罪并罚。如行为人在债权设立阶段涉嫌诈骗罪,但在债权实现阶段涉及非法拘禁罪,则应当对“套路贷”行为人以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该种情形下,在债权设立阶段,行为人只是侵犯了财产法益,但债权实现阶段,行为人又侵犯了相对方的行动自由法益,无论是债权设立阶段的罪名还是债权实现阶段的罪名都不能涵盖两个阶段所体现的法益,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充分评价“套路贷”行为人的行为,以实现对侵犯法益的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