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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可涉6大罪名及具体适用3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389人看过

抢劫罪 
        抢劫罪对暴力、胁迫程度的要求高于敲诈勒索罪,即其所要求的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程度。而且,对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事后取得财物或者以事后使用暴力相胁迫而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套路贷”犯罪行为人采用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制相对方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应以抢劫罪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刑法评价。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前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论述相同。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罪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如果“套路贷”行为人在强制相对方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造成相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应以抢劫(既遂)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 
  软硬兼施“索债”、实现非法占有阶段可能涉嫌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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