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3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