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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7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91人看过

2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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