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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5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91人看过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7.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8.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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