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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3个法律要点(3)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686人看过

父亲老丁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远亲王某做保姆。


父亲老丁感念王某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担心王某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王某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王某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老丁如果想在其死后给王某提供居所保障,只能通过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王某。但此种形式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旁落子女之外,实践中可能会有子女予以反对,容易引起亲属之间的误会和矛盾。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丁可以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王某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王某的有生之年为限。

如此一来,在老丁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王某设立居住权的义务。

王某有权凭借包含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登记之后,老丁的子女需要保证王某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前述三个情形是居住权运用的典型场景。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明确约定的期间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限,居住权人的该种权利不得予以转让、继承。

除此之外,设立居住权别忘了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只有充分理解了居住权的前述特点,才能让居住权更好地帮助老百姓,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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