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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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离婚诉讼中争取抚养权?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01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因素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慎重决定。一般而言,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考核的因素是多方面,不仅包括抚养人的居住条件、经济能力,也要考虑身体、品格、教育程度、职业等。

(二)直接抚养人的意愿。

(三)直接抚养人对子女的情感及爱护的客观表现。

(四)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来说,年幼的子女由母亲照顾较为适宜,而同性别的子女和父母在成长中的沟通较为便利。

(五)子女教育环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2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具体情形

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从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出发,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一)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况,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一般会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首先由父母协商确定,下列情况会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

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

(四)轮流抚养子女

如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3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离婚后一方如需变更抚养权,又不能和原抚养权人达成共同的变更意愿,出现下列情况的可申请变更: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4其他常见的问题和难点

(一)离婚时夫妻双方仅有唯一住房的,考虑到要充分保障孩子的居住权,除了存在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也会涉及到房屋的争夺。这就意味着获得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一方,在获得抚养权方面会有更大优势。

(二)离婚期间孩子的抚养权。离婚诉讼因其特性,有可能会持续1-2年,甚至更久,在此期间的抚养权未能协商一致的,按规定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但实务中这方面操作起来相当困难,甚至导致一方在此期间无法获得抚养的权利,甚至探望权也无法落实。

(三)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如一方出轨,并不一概失去对孩子抚养权争取的权利。但一方曾出现过对子女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时,如虐待或伤害子女的,则可能就失去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

(四)在法庭上恶意地指责对方不负责任或者缺陷对于争取抚养权并无好处,只会换来法官的质疑。引用我市某优秀婚姻法官在调解中常说的一句名言“每一个孩子都有这个世界上最好的爸爸妈妈”,理性面对,有礼有节,情与法相互结合,才能为自己和孩子最大程度地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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