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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影子银行?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563人看过


金融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受到广泛关注,但是至今仍没有其公认定义。对影子银行概念的理解与把握应由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来决定。影子银行的实质其实与银行类似,相关主体接受与存款特征相似的融资,向其他机构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支持,公开或隐性使用杠杆。其快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在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拨备计提以及各类风险等方面没有参照银行的标准实施监管,不可避免存在监管套利、杠杆放大以及信用风险错误定价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需要格外引起关注。


因而国际社会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措施。金融稳定理事会影子银工作组按照宏观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整合的思路,提出要对影子银行进行明确界定,明确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监控的七条原则、具体方案、具体措施和监管工具设计的基本原则等措施;其他国家也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关注其系统性影响,提高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强度,加强风险隔离,防止向银行体系的传播。以上措施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提升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性,但是,第一,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升金融市场效率这两个目标关注不够;第二,没有确立影子银行监管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没有揭示上述监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应当建立从行业自律、注册、监督到审慎监管和行业监管的递进的监管体系。


中外影子银行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一,影子银行体系快速膨胀的原因不同;其二,资金来源、杠杆率和风险水平存在差异。因而对于我国影子银行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近年来伴随我国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调控,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和影响日益扩大,必须引起监管者的足够重视。一是健全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贯彻分类监管原则。三是加强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建设,夯实微观审慎基础。四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影子银行机构的不同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适度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


本文针对影子银行问题,首先系统总结已有监管经验的国际社会的监管措施,其次并未照搬照抄,而是总结中外影子银行存在的诸多差异,并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影子银行具体存在的监管漏洞有针对性的提出四条监管建议,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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