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作为目前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办法,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作为2014年十大民事案件之一的“无锡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更是掀起了一股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学术讨论热潮。一时间出现了关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能否继承甚至处理方式的诸多法律分析和论争。在这些分析和论争中,有从伦理角度讨论冷冻胚胎处理原则的,有分析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并论证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的,有以美国法为中心分析冷冻胚胎法律性质及处置模式的。但是,夫妻离婚时法律采取什么样的冷冻胚胎处理规则,才算理想呢? 在冷冻胚胎法律讨论热潮中,吉林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在其文《夫妻间冷冻胚胎处理难题的法律解决》中,对夫妻间冷冻胚胎处理难题理想的应然的法律解决方法进行了探索。文章指出,冷冻胚胎的处理命运,主要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协议,以及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价值判断。 夫妻间冷冻胚胎处理的首要依据就是夫妻间关于冷冻胚胎处理的有效协议。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允许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处理,并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协议选择,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除外。而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冷冻胚胎处理协议通常表现为知情同意书。法律为尽可能确保夫妻双方在订立协议(大多是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最可能表达真实意图,应要求医院与当事人单独签订一份冷冻胚胎处理协议,并承担告知义务。 但是,当事人订立协议时所做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最终性,是否为当事人提供反悔途经?这就需要立足于优先保护行使不生育权方以及未来孩子的利益这一价值选择,对具体情形进行价值判断。首先,当协议涉及生育权时,行使不生育权方的利益与未来孩子的利益一致,应优于行使生育权方的利益。此时,冷冻胚胎应按不行使生育权方选择处理,且赋予其撤回权,允许其对自己的选择反悔。然而,这里面可能存在中间路线,即行使生育权方能够与不行使生育权方达成生育协议,同时赋予不行使生育权方放弃做法律上父母的权利。其次,当协议不涉及生育权,只是约定将冷冻胚胎交付科学研究或继续保存、销毁时,基于同样的价值判断,当事人订立协议时所做的意思表示应具有最终性,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如果夫妻双方与医院所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没有对冷冻胚胎某种处理进行规定,或者超出规定事由时,法律应当做出何种判断才是理性的呢?相应的,夫妻间没有关于冷冻胚胎处理的有效协议,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应以自利作为规则设计的基本理念,并立足于保护不行使生育权方的选择和未来孩子利益这一价值选择,选择当事人最有可能的处理方式。 此外,还有两个延伸问题:第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冷冻胚胎的供精方或供卵方时冷冻胚胎处置问题。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冷冻胚胎的供精方或供卵方时,考虑到冷冻胚胎的特殊性以及一方做父母的必要性,未提供精子或卵子且行使不生育权方,可以因夫妻离婚而终止做法律父母的权利。而对方无论是否为提供精子或卵子方,都有单方行使生育权的自由,不再受制于同意规则。第二,冷冻胚胎是否可继承或是否可以由继承人处置问题。对此,笔者却未明确表态,只是认为,即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只要其不毁损,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交付保管费,其就能够继续保存该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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