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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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对“可单独使用的作品”整体化研究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385人看过


   涉及“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的争议和分歧源于其内涵界定的不明确、权利行使规则的不明晰。鉴于立法上和司法中的模糊、理论研究的不充分,有必要对“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内涵和权利行使规则进行整体化研究。“可单独使用的作品”是相对于某个整体作品来说可被分割而独立存在且符合独创性的创作成果,其一般存在于影视作品以及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当中。影视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又可区分为“已有作品”和“为他作品”,两种情形下的作品与影视作品的构成关系不同,著作权个别行使的规则有所不同。合作作品中的“可分割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但不能控制其他可分割部分的使用,单独行使权利时不能影响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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