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的效果问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69人看过



咨询内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常根据案情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实践中委托的心理咨询师往往要求经办人回避疏导或是测评现场,而后只能通过心理咨询师出具的报告了解当时的情况。问题是,咨询过程隔离经办人,而报告也只能体现咨询的一部分内容,对于心理咨询师如何与之沟通,经办人无法把握,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办理?


解答专家王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时,心理咨询师要求无心理咨询资格的人员回避疏导或测评现场是正常的。如果经办人具备三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可以向心理咨询师提出自己拥有相关资格,能否陪同但不发言。如果心理咨询师不同意或经办人不具备相关资格,可在心理疏导或测评结束、未成年人离开后,立即与心理咨询师交流,询问疏导和测评的具体过程和相关问题。建议检察官与相关心理咨询师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方便沟通和交流,心理咨询师也更容易掌握检察官关心的问题。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