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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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查封、扣押期间,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法院能否使用?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72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财产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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