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756人看过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33条的规定,举证期限有两种确定方式:


1.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信心,加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当然,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认可才能作为本案的举证期限。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在诉讼中才能具有拘束力。


2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33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又依《民事证据规则》第33条、81条规定,该条不得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