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论侄子的继承权——至亲至远的叔侄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481人看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要按以下顺序:

首先,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其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第三,没有以上两者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

最后,无人继承、受遗赠的,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因此继承按顺序排序为:遗赠抚养协议 > 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 > 无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遗嘱继承开始占据重要地位,但是遗嘱继承在我国仍不普遍,因此法定继承是我国最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又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侄子女、甥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单纯从案例来看:

案例1,甲的侄子(即乙的儿子)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案例2,甲的侄子(即乙的儿子)能获得甲的遗产。

案例3,只有甲的弟弟丙继承甲的遗产,甲的侄子(即乙的儿子)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案例1中,乙先于甲死亡,代位继承只存在于直系血亲中,因此甲死亡后,甲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要归国家或生前所在组织所有。甲的侄子(即乙的儿子)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案例2中,甲除了乙之外没有继承人,推定甲先死亡,乙后死亡,甲的遗产先由乙继承,乙死亡后乙的儿子继承。虽然最后甲的侄子(即乙的儿子)获得了甲的遗产,但是事实上此遗产并不是从甲处继承而来,而是从其父亲乙处继承而来。

案例3中,甲乙除对方外,都有继承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因此,只有甲的弟弟丙继承甲的遗产,甲的侄子(即乙的儿子)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从法条和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侄子女、甥子女未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能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侄子女、甥子女有必要列入第三顺位吗

在我国传统风俗中,侄子和叔伯的关系一直非常亲密,甚至仅次于儿子,所以我国一直有侄子继承叔伯遗产的传统。同时传统又认为,侄女、外甥子女与被继承人关系较远,一般不发生继承。

如仅将侄子列入继承人顺序,这将严重违反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如将侄子女、甥子女共同列入继承人顺序,似又与传统不符。

另一方面,侄子女、甥子女和被继承人之间并无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他们也不适于列入继承人行列。

经过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家庭像以前一样有三四个甚至更多孩子的情况几乎已经没有,因此未来势必会大量出现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缺失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下,遗产都收归国有,而侄子女、甥子女无法继承,又与情理不符。因此,未来继承法可能要在侄子女、甥子女继承中寻找一个折中、群众普遍接受、又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平衡点。

当然侄子女、甥子女并不因不在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就无法继承,通过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都可以继承。此外,还可以通过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此条,如被继承人扶养侄子女、甥子女的,被扶养的侄子女、甥子女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或者侄子女、甥子女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在我国的判例中,这种情况主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组织和侄子女、甥子女共同分割遗产。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