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购房“排号费”是个什么鬼?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260人看过

【李律释法】由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诗怀律师倾情奉献,紧密联系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热点,以案释法,引导百姓依法维权。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大家好,欢迎收看《李律释法》。

我们在咨询一些楼盘的情况时,经常会听到售楼人员这样的介绍:“我们这个楼盘现在在排号阶段,预计2个月后开盘,开盘的价格估计在多少多少。您可以先交排号费多少钱,我们现在已经排到多少多少号了。” 

这个排号费,当然,有的把它叫做诚意金、会员费、认购费,等等,其实,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在楼盘开盘以前,或者说在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收取的费用。这个费用,过去大概在5000元至1万元左右,现在,据说有的楼盘已经是10万、8万了,甚至有的楼盘是坐地起价,昨天是5万,今天10万,明天还可能涨到15万,给购房者一种分秒必争的感觉。

而售楼人员所承诺的开盘时间、开盘价格,都是口头承诺,没有凭证,而且基本都不能兑现。而如果该楼盘迟迟不能开盘,或者开盘价格高于收取排号费时所承诺的价格,购房者不想再买房了、要求退还这个排号费时,往往退款的障碍重重、退款的周期很漫长。

对于开发商来说,收取排号费,其实就是他们圈钱、以及营销的一个伎俩,能够无息的、无偿的占用大量的资金,还可以营造热销的假象,同时试探房价、抬高房价。

那么,法律对于购房“排号费”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违者,由房地产开发的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可见,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或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款项,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购房者可以要求房产商无条件予以退还。当然,如前所说,退款的过程可能会大费周折。

所以,最好的做法是,不要让开发商圈钱的企图和所谓营销的伎俩得逞,不缴纳所谓的“排号费”,不去助长开发商的玩弄购房者于股掌之间的为所欲为的卑劣气焰。

(本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