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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经济仲裁第三人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经济仲裁 |501人看过


诉讼是法院法官在公共领域中司法,仲裁则是仲裁员在私营产业领域中司法。这样就导致了仲裁制度的民间性、自治性以及当事人自愿性等特征,而仲裁协议则成为仲裁的基石。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关联性和复杂性,一个法律关系争议的解决经常会牵涉到第三方的利益,仲裁程序就有可能突破仲裁协议。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将其称为诉讼第三人制度,其为商事仲裁引入第三人制度提供了可参考的立法设计。

  仲裁第三人制度,广义上属于仲裁制度的一种附属程序,其基本规则内容就是对于一项处理之中的社会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与该争议具有联系,且争议处理结果关涉该案外人的切身利益,故而将该案外人引入此社会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一并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

  但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仲裁第三人的内涵持有不同观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仲裁第三人是指整个仲裁过程中出现的第三人,并将仲裁第三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仲裁协议的第三人,二是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三是裁决执行中的第三人。

  还有学者认为,仲裁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并由此将仲裁第三人也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仲裁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仲裁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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