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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类型?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遗嘱有哪些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四大类。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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