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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赊欠买卖契约书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369人看过


货物赊欠买卖契约书


  出卖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简称乙方,兹为     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        件卖与乙方,约定          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   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   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   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地址:                
  买受人(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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