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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从事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1028人看过

  首先,应区分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须为单位;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2、法律地位不同:前者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后者不平等。

    3、接受劳务一方的义务不同:前者接受劳务一方有给提供劳务一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后者则没有。

    4、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了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3、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1)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2)超出单位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内在联系。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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