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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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服务”的定性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598人看过


 网络借贷平台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的载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换及促成交易的服务,平台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使得借贷行为更高效、便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有居间模式、居间加保证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多种商业模式,绝大多数平台采用的是居间模式,该模式下平台不进行任何金融融资放贷业务,平台只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匹配、信用审查、撮合交易等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服务,并促成双方借贷合同成立,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该报酬即平台所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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