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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兼并,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5日|分类:公司法 |423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某快餐店欠范某一笔借款,后来该快餐店被某酒店兼并,成立了某餐饮有限公司。范某按期找到原快餐店负责人收账,负责人告诉范某,原快餐店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餐饮公司负责。范某于是找到该餐饮公司,要求其支付欠款,可该公司法人代表却说快餐店的债务并未交接。那么,范某应该向谁要回自己的钱?

  【法律解析】

  餐饮公司应该替快餐店偿还欠范某的欠款。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在范某与快餐店的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其债权也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快餐店被餐饮公司兼并,根据有关规定,快餐店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所以,餐饮公司称债务未交接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范某可依法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原快餐店所欠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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