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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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原因及处罚标准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1534人看过


我国现行的电梯生产质量标准是根据欧洲国家1995年的生产标准改进并制定的。电梯在我国被列为特种设备。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8月8日颁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对电梯生产厂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针对电梯的日常保养和维护问题,以《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法规进行规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法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从处罚金额来看,此次事故被定性为一般事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部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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