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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495人看过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担什么责任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规定,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签订预售合同,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要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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