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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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产品侵权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7日|分类:侵权 |415人看过


时下网购代购兴起,请托他人代为购买外国产品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因为代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也纷至沓来。

今年年初,甲为了减肥从代购人乙处购买得到某国品牌减肥产品,据乙说是该国知名产品。然而在甲连服一周后身体便发生不适应,后经过医院诊断系中毒,经查为服用该减肥产品导致。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仅负责代为购买该减肥产品,然而对该减肥产品的实质并不知情,所以对甲不构成侵权,甲只能找该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作为销售者并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应与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介于该产品系外国公司生产,受害人甲向外国生产着主张权利过于不便,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甲亦可以单独向乙主张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产品责任纠纷属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范畴,并且是特殊的侵权行为,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问题,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有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完成了举证责任,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法定的免责条件成立或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否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

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的权利,也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的权利。因此甲依法可以单独起诉乙进行赔偿。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甲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乙可以在赔偿结束后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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