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导读:子女抚养权是婚姻破裂家庭争议最多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主要依据对孩子以后生活和教育的供给能力而定,年龄较大的孩子还会考虑孩子的意愿。那么在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呢?

案例简介: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给被告

原、被告于2016年3月4日在易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6月14日生育女儿黄某某,同年9月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黄某某由原告抚养,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原告及原告的父母悉心照顾女儿,但被告屡次上门指责原告没有照顾好孩子。原告与被告商量把孩子的户口迁到原告家,但被告不同意,并以此为由与原告发生吵打,并要求把孩子变更给其抚养。原告经过认真考虑,认为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有能力也有责任抚养好孩子,且现在孩子还小,确实需要妈妈的照顾,故请求把黄某某变更为由被告直接抚养监护,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原系夫妻,2016年6月14日生育女儿黄某某。2016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易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双方具有监护权,抚养期间无需女方支付任何抚养费,女方享有探视权。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黄某某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认为黄某某随被告生活较为适宜,要求变更黄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监护,被告也同意黄某某由其直接抚养监护,且黄某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变更黄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监护的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6条之规定,判决自2016年11月起黄某某变更为由被告直接抚养监护并随其生活。

律师说法: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