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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要离婚,丧失生育能力是否属于感情破裂?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58人看过


导读:完美的婚姻需要爱情的结晶,没有什么再能抵过夫妻双方获得怀孕喜讯时的快乐了,但是如果一方没有生育能力,导致夫妻双方长期不和,就会使另一方萌生离婚的念头。那么,因为夫妻一方能否因为无生育能力而起诉离婚,丧失生育能力是否属于感情破裂?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婚后发现丈夫无生育能力,妻子起诉离婚

2008年正月,李某通过自己母亲的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但从结婚之日起至2012年李某却一直没有怀孕,夫妻双方决定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过医生的确诊,确定丈夫张某无精子,也就是丧失了生育能力。自此之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李某明显发现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质量和数量都有所下降,因此,李某因张某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法院判决:丈夫无生育能力,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经审理查明,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且丧失生育能力属实,张某承认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

律师说法:丧失生育能力是否属于感情破裂?

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原因在于张某经医院确诊失去生育能力,并消极对待治疗,且双方夫妻生活少,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对感情破裂的认定都做出了规定,且张某被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所以,丧失生育能力是可以被认定为属于感情破裂的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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