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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有未还债务 继承人用遗产还债的顺序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696人看过

导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遗产的分割继承和清偿债务的先后,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前清偿债务,则不存在顺序问题;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后,债权人才得知债务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则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生前有未还债务

2008年11月14日,郭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按2%计付,借期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郭丁归还借款利息800元,双方同意借款展期两个月,将借条落款时间修改为2009年1月15日。

另查明,被告朱乙与郭丁于200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被告郭甲、李某某系郭丁父母,被告朱甲系郭丁与朱乙儿子,被告郭乙系郭丁所生,目前由继父即被告朱乙负责抚养。

又查明,郭丁生前长期参与赌博,于2009年6月6日死亡。

因借款是在郭丁与被告朱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原告多次向被告朱乙催讨,但均遭其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朱乙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自2009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09年11月21日,要求利息支付至判决日止);二、因借款人郭丁离世,其遗产继承开始,故请求判令对借款人郭丁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五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前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五位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郭丁生前向其借款的事实,该借款系郭丁的个人债务,现借款人已死亡,其继承人在不愿意放弃继承权的前提下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因原告与郭丁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律师说法:继承人用遗产还债的顺序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遗产的分割继承和清偿债务的先后,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前清偿债务,则不存在顺序问题;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后,债权人才得知债务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则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在分割财产后,尚未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清偿的债务和缴纳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其所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其所继承和所受遗赠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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