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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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明家暴事实,被告无法反证的?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20人看过


导读: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家庭暴力存在,另一方否认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一方支取夫妻共同存款,但不能证明该款合理用途的,能否推定其仍持有该款?下文将给出专业的法律分析。

原告屡遭家庭暴力被告无法反证

庄某某、范某某于1997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1997年11月28生育一子范某,2000年举行婚礼,2002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某分别于2006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某,经鉴定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05年8月4日,以范某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8月后,双方均无工作,无收入。庄某某曾于2006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范某某及其家人向庄某某保证范某某将改正错误,庄某某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没有真正和好,庄某某于2007年4月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可以认定家暴存在

庄某某范某某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范某某对庄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庄某某、范某某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儿子由范某某抚养,本院予以准许。但离婚后,庄某某有负担部分抚养费的义务,应支付范某某部分子女抚养费,抚养费金额考虑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庄某某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确定为3万元并予以一次性支付。范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庄某某实施暴力,两次殴打庄某某致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过错在于范某某。现庄某某要求范某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庄某某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万元。2005年8月4日,以范某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某主张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但无法举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此后没有收入,故家庭费用系从16万元存款中支出,家庭费用支出的金额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确定为6万元,故认定范某某还持有10万元,应由庄某某、范某某各半享有。此外,范某某应赔偿庄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认为: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一方能够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另一方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另一方否认但无反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实践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一方出轨,另一方可否提请离婚损害赔偿,这些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意见,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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