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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不同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594人看过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具体如下:

  2. 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 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原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使合同终止的;

  二、计算标准不同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计算方式不同

  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1)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数额。

  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倍

  四、适用后果不同

  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只有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单位才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在 《劳动合同法》 中,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如下:

  二是解除或终止的合意不同。 经济补偿的支付, 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也可以是某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支付赔偿金都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

  四是支付标准年限倍数不同。 经济补偿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则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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