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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致5死2伤,他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505人看过

经警方初步调查,肇事者李某为醉酒驾车,血液乙醇检测值为146.19mg/100ml,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

 3.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

 5.危害结果: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2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7.主观:过失(虽然行为人对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对这一危害结果持反对态度的)


 (一)行为

 2.醉酒驾驶:1.醉酒未达到醉驾程度(80g/100ml)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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