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因生意亏损急需用钱还债,遂产生盗用其父亲苏某某在邮政银行存款的念头,为防止其父发现,苏某用手机拍摄其父一张3万元的存单为篮本,通过制假证小广告联系造假人员伪造了两张面额分别为3万元和1.6万元的邮政银行存单。2017年1月14日、2月23日,苏某先后两次用伪造的银行存单置换其父放在箱子里的两张相同面额的银行存单后,将其父名下的4.6万元存款取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违反金融票据管理法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本案中,苏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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