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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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脑瘫该如何赔偿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590人看过


案情介绍:医院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

今年8岁的小欣非常不幸,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小欣出生后即患继发型脑瘫,自2005年开始,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四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医院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小欣今后20年医疗费用230万元。

2002年8月19日,原告小欣的母亲在张家口市某医院分娩出一男婴,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成为脑瘫患儿。经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主要责任。2005年,原告经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鉴定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原告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地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用。2005年至今原告法定代理人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判决,但没有对起诉后发生的康复费用作出处理。

2009年9月,原告就康复治疗问题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对小欣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小欣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应为1至2人(包括康复治疗期间和门诊治疗期间)。

原告代理人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合理的后续康复治疗措施应为医院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康复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的鉴定结论,要求被告赔偿今后50年康复费用共计687万元。被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赔偿的范围应该是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医院过失赔偿230万

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2.3万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0万元,此项费用分五次给付原告,每次给付原告46万元,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原告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旦发生原告在20年中亡故可能出现的执行回转问题。

律师解析: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原告所患小儿脑瘫是指小儿脑实质损害,伴有智力不足及癫痫、肢体抽搐及视觉、听觉、语言功能障碍等症状。除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外,还需要大量的综合康复训练,所需费用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如果仅仅就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判决,原告方就会为频繁的诉讼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疑会使之雪上加霜。事实也证明,短短五年时间里,原告已经起诉四次,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家庭来说,每次诉讼都是一次精神折磨,会严重影响小欣的身心健康。

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也就是原告需要终身康复治疗。所以法院酌情支持预付20年的相关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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