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自负原则是近代文明产生的一种宪法原则,即谁违法就由谁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对其他人实行株连。当然能否担责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只有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时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根据年龄和辨认能力的区分标准,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两种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后者通常即是指精神病人。
对于某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如果后面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恢复成为正常人后,那么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恢复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无效,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因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这个世界缺乏理性理解,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因为不能辨认相关行为,所以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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