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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离婚时可否要求返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095人看过


导读:彩礼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一种婚嫁习俗,特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礼或礼金。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所给付的彩礼,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情形。那么,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男方离婚时以婚前给付彩礼给其生活造成困难为由主张返还     

    赵某与张某经媒人李某(二人的老乡)介绍认识,于农历2011年9月订立婚约,言定彩礼28000元,给张某买衣服、零花钱10000元,买“三金”钱15000元(未买实物,现金为张某持有)、银元两枚。张某陪嫁物有“海尔”电冰箱一台、“长虹”32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皮箱一对。2011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婚礼,2012年1月5日在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关系尚可,为了使家庭经济有所改善,赵某便到县城打工,张某在家开办自选超市。2012年5月27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赵某即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结婚时间较短,离婚时对方应返还彩礼 

    赵某与张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赵某提出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赵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半年,时间较短,张某借婚姻索取的彩礼28000元和买衣服、零花钱及“三金”钱25000元数额较大,给赵某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张某应予以适当返还。    

    律师说法: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时可以要求返还    

    目前,彩礼在我国婚嫁习俗中仍然非常盛行,因彩礼发生的纠纷的亦屡见不鲜,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关于彩礼的性质,从法律上讲,它类似于附有条件的赠与。不过,考虑到彩礼的习俗性、地域性和伦理性,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知,其特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绝对的生活困难,既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也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以上就是对“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相关问题的解答。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述理由主张返还彩礼时,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而导致了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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