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预约和本约有什么区别,预约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本约?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610人看过

一、预约和本约的区别

契约可分为预约和本约。本约即指正式合同,当事人直接据此要求相对方履行约定义务。预约是当事人约定于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约是依照预约成立的合同。

区分预约和本约,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意义甚大。预约相较于本约有以下特征:

(一)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订立的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二)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三)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概而言之,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无法订立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合同。

二、预约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本约

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是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既应包括全款,也应包括部分购房款)。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