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1日|分类:离婚 |423人看过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9-08-22

【实施时间】1989-08-2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