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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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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有应继承但尚没有分割的财产 另一方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继承 |444人看过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案情简介:男子欲继承父母房产需前妻同意
今年年初,牛先生被查出患有食道癌,经济陷入了困顿。牛先生的4个姐姐想把老父亲留下的房子卖了给牛先生治病。这些年牛先生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留下一个76平方米的老房子,期间他和前妻离了婚,又找了现在的媳妇。
由于房照一直是已故父亲的名字,想要继承这套房产,必须要其他继承人放弃才行。9月23日,在4个姐姐的配合下,牛先生花2400余元在临江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4个姐姐均放弃继承权。然而,到临江市房产局却被告知,要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还需要牛先生的前妻签字放弃继承。继承父母的财产,与前妻有什么关系?
原来,临江市房产局工作人员认为,由于牛先生父亲去世时,牛先生和其前妻的婚姻还在存续期间,尽管当时没有分割老人的财产,但实际继承权已经发生,牛先生的前妻自然有分配的份额。牛先生曾多次联系前妻,但前妻不配合。临江市房产局窗口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这个手续就不能给其办理产权过户。
案件结果: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给临江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这种情况,房产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希望牛先生起诉,就算把其列为被告也会积极配合,只要法院下裁定,就给牛先生办理过户,这样出现问题,他的前妻找不到房产局。为此,牛先生四处咨询,10月中旬,牛先生到临江市法院咨询,法官的解答是其前妻没有继承权。
11月18日,通过民事诉讼,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给临江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为牛先生依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户手续,这件事才算解决了。
律师说法:离婚时一方有应继承但尚未分割的财产 另一方应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但是,作为继承人一方的当事人很容易跟其他继承人达成“默契”,不分割遗产。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不是继承人的一方没有夫妻代理权,如果也没有代位权的话,连分割遗产的程序都启动不了,且难知道遗产是否已经被分割,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也没法把握,故而对自己的权利认识处在不自觉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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