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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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二次起诉离婚能成功吗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51人看过

案情简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未置办大宗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0月26日被告离开了原告,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6日撤诉,希望夫妻关系有所缓和。但是,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并无实质改善,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在处理矛盾时采取逃避的方式,与原告无联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做和好工作,但原、被告夫妻矛盾并未缓和,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二次起诉离婚能成功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进行判决。感情破裂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原告撤诉是希望恢复夫妻感情,且夫妻分居不满两年。撤诉之后,双方感情并无实质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因此,原告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而法院判决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夫妻名存实亡,实质是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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