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外继承如何公证,怎么办理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4日|分类:继承 |560人看过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

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